▲“杀在门口”的悲剧并非孤例,类似的情节在很多地方都曾重演。图/IC照片 乘客“开门杀人”,打伤老人。肇事司机被责令赔偿152万元。近日,一起交通事故法院的判决引发关注。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汕头一辆汽车被拦下时,一名乘客打开车门,导致自行车坠落。 60岁的司机刘某受重伤,陷入昏迷。 10月19日,记者获悉,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驾驶员未能保证停车位安全,未及时警告或停止开门,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涉案车辆未购买第三方商业保险,司机被要求赔付152万余元,刘某共获得赔偿166万元。当车门猛然打开时真相大白,两家人跌入深渊。对于受伤的刘某来说,事故造成了严重的颅脑损伤,当时他已经两岁多了。对于司机徐某某来说,法院判决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总额达到166万元,其中152万元需由其个人承担——只是因为该车没有购买第三方商业保险。看似偶然的“开门杀人”事件,就像一面棱镜,体现了交通安全责任划分的法律逻辑、驾驶行为的规范边界以及制度化保险保障的价值。事故责任的认定来源于法律对机动车驾驶人特殊义务的界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临时停放时,“不得开关车门”。本案中,徐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开门,但法院认定其犯有双重错误:一是没有保证停车位的??安全,只留了1米的间隙,给非机动车造成了隐患;二是没有尽到对乘客的警告、停车义务。作为车辆的控制者,驾驶人不仅是车辆的负责人。 方向盘,也是整个交通参与环节安全的负责人。这种责任并非“坐在一起”,而是来自于机动车作为“危险源”的特殊性——法律要求驾驶员通过主动行动规避风险,比如简单的“开门前先观察提醒”,或者选择更宽敞的停车位置。如果乘客违规开门,司机又履行了义务 义务在警告驾驶员时,职责分工可能有所不同;但本案中,法院将全部责任归于驾驶员徐某某,这再次确认了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法院将根据驾驶员和他人的法律义务、过错程度、造成损害程度等综合判断。由于驾驶员对车辆安全和保障的控制和主导地位,驾驶员通常被赋予更高的注意义务,这与乘客的责任本质上是不同的。大额赔付背后,保险制度分散风险的主体作用凸显。交强险赔付14.3万元后,剩余缺口152万元暴露了商业保险“安全网”费用的成本。内置“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赔偿梯度o 我国民法典最初是为了平衡受害方的救济和责任方的负担而制定的。由于徐某某没有购买商业保险,他不得不携带一大笔个人财产赔偿金。既是个人对法律义务的漠视和视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对全社会司机的警示:保险不是可选择性的开支,而是他人生命尊严和自身经济安全的双重保障。 “开门杀人”的悲剧并非孤例,类似的情节在很多地方都在重演。同样发生在汕头的另一起案件中,司机刘某停车打开车门,导致一名摩托车乘客死亡。因造成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佛山顺德一名网约车司机也因“开门杀人”致人死亡被处罚。这些案例都指向同一个法律原则:车门虽小,但涉及的生命权却重如泰山。严格认定“开门杀人”规律,并不是为了惩罚驾驶员,而是利用规则的力量来引导行为习惯的养成——比如推广“荷兰式开门法”(开门时手远离车门,自然转身向后看)或“两阶段开门法”(稍微开门确认安全)。这些看似微小的举动,实际上是法治精神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本案中,司机被不公平地判给新台币152万元的赔偿,其影响远远超出了赔偿金额本身。法治的最终目标不是惩罚,而是通过明确的责任界限建立秩序。当“回头慢开”成为肌肉记忆,当保险意识与避险意识深度融合到那时,法律的强制力将转化为文明意识。在车轮滚滚的时代,只有每个司机都握紧方向盘、停住方向盘、每个乘客都握着规则之门,才能在真正为安全文明做注脚的道路上走走停停。撰文/王仁林(法学学者) 编辑/徐秋yy 迟道华/陆谦验证
“开门杀”司机被罚赔付152万元,不公平
▲“杀在门口”的悲剧并非孤例,类似的情节在很多地方都曾重演。图/IC照片 乘客“开门杀人”,打伤老人。肇事司机被责令赔偿152万元。近日,一起交通事故法院的判决引发关注。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汕头一辆汽车被拦下时,一名乘客打开车门,导致自行车坠落。 60岁的司机刘某受重伤,陷入昏迷。 10月19日,记者获悉,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驾驶员未能保证停车位安全,未及时警告或停止开门,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涉案车辆未购买第三方商业保险,司机被要求赔付152万余元,刘某共获得赔偿166万元。当车门猛然打开时真相大白,两家人跌入深渊。对于受伤的刘某来说,事故造成了严重的颅脑损伤,当时他已经两岁多了。对于司机徐某某来说,法院判决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总额达到166万元,其中152万元需由其个人承担——只是因为该车没有购买第三方商业保险。看似偶然的“开门杀人”事件,就像一面棱镜,体现了交通安全责任划分的法律逻辑、驾驶行为的规范边界以及制度化保险保障的价值。事故责任的认定来源于法律对机动车驾驶人特殊义务的界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临时停放时,“不得开关车门”。本案中,徐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开门,但法院认定其犯有双重错误:一是没有保证停车位的??安全,只留了1米的间隙,给非机动车造成了隐患;二是没有尽到对乘客的警告、停车义务。作为车辆的控制者,驾驶人不仅是车辆的负责人。 方向盘,也是整个交通参与环节安全的负责人。这种责任并非“坐在一起”,而是来自于机动车作为“危险源”的特殊性——法律要求驾驶员通过主动行动规避风险,比如简单的“开门前先观察提醒”,或者选择更宽敞的停车位置。如果乘客违规开门,司机又履行了义务 义务在警告驾驶员时,职责分工可能有所不同;但本案中,法院将全部责任归于驾驶员徐某某,这再次确认了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法院将根据驾驶员和他人的法律义务、过错程度、造成损害程度等综合判断。由于驾驶员对车辆安全和保障的控制和主导地位,驾驶员通常被赋予更高的注意义务,这与乘客的责任本质上是不同的。大额赔付背后,保险制度分散风险的主体作用凸显。交强险赔付14.3万元后,剩余缺口152万元暴露了商业保险“安全网”费用的成本。内置“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赔偿梯度o 我国民法典最初是为了平衡受害方的救济和责任方的负担而制定的。由于徐某某没有购买商业保险,他不得不携带一大笔个人财产赔偿金。既是个人对法律义务的漠视和视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对全社会司机的警示:保险不是可选择性的开支,而是他人生命尊严和自身经济安全的双重保障。 “开门杀人”的悲剧并非孤例,类似的情节在很多地方都在重演。同样发生在汕头的另一起案件中,司机刘某停车打开车门,导致一名摩托车乘客死亡。因造成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佛山顺德一名网约车司机也因“开门杀人”致人死亡被处罚。这些案例都指向同一个法律原则:车门虽小,但涉及的生命权却重如泰山。严格认定“开门杀人”规律,并不是为了惩罚驾驶员,而是利用规则的力量来引导行为习惯的养成——比如推广“荷兰式开门法”(开门时手远离车门,自然转身向后看)或“两阶段开门法”(稍微开门确认安全)。这些看似微小的举动,实际上是法治精神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本案中,司机被不公平地判给新台币152万元的赔偿,其影响远远超出了赔偿金额本身。法治的最终目标不是惩罚,而是通过明确的责任界限建立秩序。当“回头慢开”成为肌肉记忆,当保险意识与避险意识深度融合到那时,法律的强制力将转化为文明意识。在车轮滚滚的时代,只有每个司机都握紧方向盘、停住方向盘、每个乘客都握着规则之门,才能在真正为安全文明做注脚的道路上走走停停。撰文/王仁林(法学学者) 编辑/徐秋yy 迟道华/陆谦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