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工程出现质量缺陷,资质出借方承担连带责任 - 新京报

新闻动态(记者 星海洋)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标准案例。通过“食品公司诉施某等人施工合同纠纷案”,明确借用施工资质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显示,SHI公司借用建筑公司资质与食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内容包括综合生产厂房、原材料生产、防护、道路、绿化墙等建设,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但尚未竣工验收。某食品公司发现涉案工程墙面、地面存在裂缝,认为SHI应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双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一家食品公司起诉石某和一家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建筑质量维修费。审理过程中,评估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评估意见,认为综合制造车间、原材料车间、墙体维修等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费用770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在借用资质进行施工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要求出借人提供资质,并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施工质量不确定等损失承担多项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向SHI公司出借了该项目的施工资质。 SHI承建的工程是否有质量造成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判决,某建筑公司与SHI公司共同向某食品公司支付质量缺陷修复费用770万元以上。最高法指出,资质是建筑企业施工技术和信誉的证明。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义实施工程,极易导致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因而受到法律禁止。建设工程因出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必须向资质借款人承担连带严重赔偿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与施某对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不仅破解了“硼在对合格借款人“划船”行为的同时,也惩罚了合格贷款人“卖品牌”的行为,明确了当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双方都要承担责任。白爽编、刘保庆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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