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星阳海洋)“重振公共照护体系,确保老年人在没有其他照顾者的情况下在晚年得到充分的照料”。最高法在10月29日发布老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时指出,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法院依法指定居委会作为独居老人的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不具备法定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指定,也可以由被监护人有资格履行监护职责的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指定。案件显示,朱某是一名独居老人,周围还有其他具有护理资格的人。由于精神疾病,朱先生部分残疾。他不清楚该房产的具体情况,无法进入是的。他生活困难,求医。他的日常生活长期得到社区工作人员和住所物业的帮助和照顾。经认定,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居住地居委会向法院申请宣告朱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居委会为朱某的监护人。原审法院认为,朱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有部分残疾,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某是一位独居老人,没有其他有资质的人照顾。因此,居民住所的民政部门或委员会必须承担看管责任。朱某某对居委会工作人员比较熟悉,也比较信任。居委会AP提出做其监护人,朱某某也同意了。法院认为,不会改变朱某已经适应的生活环境,而且也会有利于朱某的日常护理、财产保全、医疗保健等,符合“对病房最有利”的原则。此外,法院根据获取的财产线索,查询了朱某的财产,并制作了财产清单,要求居委会设立台账托管人,在民生、路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立即提取朱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相应资金,改善朱某的生活和健康。最终,法院判决朱某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上述居委会为朱某的监护人。最高法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残疾人、半残疾人的管理老年人急需改善。本案中,法院对老人的身体、精神状况进行了深入调查,依法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用”的原则,指定小区居民委员会作为老年人的监护人。针对旧房产查找困难、使用受限等实际困难,法院主动对房产进行检查核实,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合作机制,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张树静主编,李立军校对